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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不动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商会全称:湖南省工商联不动产业商会(英文简称:HNSGSLBDCYSH)。
第三条 湖南省工商联不动产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湖南省工商联所属商会组织,由
全省工商联不动产业相关的单位和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活动的
开展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湖南省工商联行业商会管
理规定。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不动产业同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联强扶弱,规范行业标准,参政议政,反映行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推动不动产业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五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工商联领导和管理的商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 和策划以及副会长以上的人事调整,须事先报省工商联协商同意。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
促进公平竞争;
2、组织会员宣传、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3、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4、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等各类活动,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
的友谊和合作;
5、争取与省外、国外及港澳台的民间商会、企业的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
等活动,在引进资金等项目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合作和交流;
6、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
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商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8、承办政府及湖南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凡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经营不动产业为主,有一定经济
实力和一定代表性的企业及与不动产业相关行业的企业。
2、个人会员:在房地产行业中具有权威性和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3.工商联会员企业和个人会员应在本会会员中占70%以上。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不动产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是不动产业企业及其行业相关的企业、组织;
5、是工商联会员或者与工商联工作相关的企业、组织;
符合条件并经会长会议审批后
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行业信息和各项服务;
4、有权提请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有权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会员如果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教育无效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会员,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会长和会长,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可决定终止事宜;
5、通过有关本会的决议、决定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事先报湖南省工商联协调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
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一届首批会员皆可接纳成为常务理 事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会长和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4、5、6、
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会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 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会长聘任。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所代表的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代表性、公众形象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三年,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选须事先报湖南省工商联 同意后,召开理事会选任。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 会长、副会长可在届中(任职期)调整。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团体的会长(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和执行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会长和执 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 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做好下属部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会秘书处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服务收入;
3、资助和捐款;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2、会长办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根据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社会审计,结果报湖南省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事先报湖南省工商联确认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湖南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或撤销:
1、因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决定解散;
2、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
3、因湖南省工商联会长会议决定撤销。
第四十条 本会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 例清偿债务和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 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湖南省工商联核准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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